中小企、政府與急變的營商環境
據世界銀行報告資料顯示,中小型企業貢獻了全球九成的商業活動,創造了一半以上的就業崗位 [1], 中小企已經成為建構全球經濟及國民經濟的主要部份。就如大多數大型企業一樣,中小企於實踐可持續發展同樣面臨不少挑戰。而根據企業規模和營商環境,企業所面臨的障礙差異可以很大。

考慮到企業所面臨的困境,及要均衡可持續商業所帶來的成果及相關政策目標的一致性,政府應擔當一個更主動的角色,通過制訂政策去促進及協調中小企履行社會責任以推進可持續發展。通過合作,雙方步伐一致,企業與政府可以共同應對急速變化的商業環境所帶來的挑戰。

可以預期的是,政府推行政策時將會面臨一連串關於資訊、政治和行政方面的障礙。然而,現今的營商環境下企業理念有所轉變,企業在追求利潤之時亦會優先考慮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性,有助推動私營市場與政府同行,實現共同目標。

文: Steve Lo

不斷變化的全球經濟下的可持續商業

只要將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考量置於現今社會經濟脈絡之中,就不難去理解政府干預私營市場的理由。

廣義上,企業可持續發展是指在進行商業活動時,為其社會經濟及環境影響兩方面負責任的企業行為。企業工具泛指開發及從技術性和管理上的創新中獲益,從而提升財務及非財務上的表現。

當大型企業擁有豐富的潛在資源以投放於創新工作及實踐可持續商業措施,而無需尋求外部支援,中小企卻受制限於財政、資訊、資源和專業範疇。同時, 市場上亦有推動力令中小企有意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如提升競爭力、業務發展、監管及法規上的要求等。政府正可填補中小企所面對的資源和意識不足的問題,從而輔助及鼓勵他們實踐可持續的商業活動。

政府干預之理

從政府角度看,積極支持中小企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存在不少誘因;就如前述,通過廣泛地於營商環境下推動可持續發展,政府於環境和社會經濟兩個範疇上能更有效地實現所制訂的政策目標。同時亦可避免立法、監管所需的額外資源和引起的障礙。

政府作為經濟體系的規則制訂者,在推動中小企甚至大型企業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工作上處於一個獨特的位置。畢竟,政府可以通過法律、規則、投放公共開支及制訂政策去塑造市場條件。因此政府的介入可以被認定為實現政府及中小企的共同利益的眾多方式中最合乎效益的。

現行的政府政策及倡議

企業可持續發展並不是一個新概念,因此部份政府已為推廣方案制訂了框架也都不足為奇。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經濟體系,已經就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而採取不少措施,儘管這些措施不一定是針對中小企業的特定政策。

近年,全球經濟領域出現了莫大的改變,中小企已在經濟版圖中佔據更多的位置了,政府更應該重新審視及更新現存的方案,配合制訂及頒布新政策。

在我們評估不同地方政府應該如何制訂合適方案,從而擔當一個更重要和積極的角色去推動負責任和可持續營商之前,就已制訂的方案先稍作審視,再去衡量他們通過推行政策支援中小企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時面對什麼樣的挑戰。

制度和資訊

有關政府為推動及協調可持續商業而實行的方案,最廣泛可見的例子包括設立法律及行政架構:例如監察員,為中小企提供資訊及援助;監管及發放財務獎勵;推動中小企與公私營機構之間的伙伴關係,以及促進可持續商業活動作為一般社會文化的普及化。

監察員為中小企提供結構性援助的例子可見於加拿大的Office of the Canadian Ombudsperson for Responsible Enterprise 和澳洲的Small Business and Family Enterprise Ombudsman。除了提供相關資訊及法律建議外,當地的監察員更擔當起中間人之角色,推動中小企相互之間的合作,讓他們能夠更有效和更大程度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而在英國及歐盟國家,政府為採用更環保和促進社會進步之措施的中小企可以提供包括稅收減免、補貼和免息貸款等的財務獎勵 [2][3]。澳洲及香港等政府亦已經積極設立包括綠色認證等監管獎勵措施[4][5]

其他政府採用的政策包括資訊傳播和普及化活動;投放公共資源予智庫等專門為研究企業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組織;深化經濟及可持續商業中不同利益相關方(包括非政府機構、中小企和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合作及關係,以及與非政府機構合作倡議可持續商業行為[6][7]。這類措施有助於塑造一種重視及鼓勵中小企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商業及社會文化,為他們提供正面的支援。

挑戰及

可以想像,政府在推行支援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時面臨的挑戰,主要源自極其多樣化的社會經濟環境、中小企本身的異質性、前述因素所導致對行業、市場和中小企欠缺完整的資訊、以及來自官僚體系及政治的阻礙。

有鑑於中小企營商所在的社會經濟環境的多樣性,政府不能夠期望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通過單一政策就可收穫成功。再者,社會經濟環境多變,因此他們也可能無法複製以往由其他政府或自身制訂的有效政策。

當制訂新政策時, 政府不僅需要投放大量資源,亦需要分配資源在協調國家及地區層面的政策上,同時必須成立專責的政府及非政府部門去執行。如果這些範疇沒有得到解決,有可能會造成政策失效及大量浪費公共資源。儘管有些政府已經設立專門的資訊交流平台,例如美國的小型企業圓桌會議和歐洲的歐洲商業聯合會,但在現代經濟中多樣化的社會經濟環境下,依舊難以獲得完整的市場信息。因此,政府制訂從上而下的政策時難免遇到諸多問題[8]

更為有效的另一種方案或許是深入中小企、本地社區及非政府組織中,通過教育傳達可持續商業活動可以帶來的好處和重要性,植根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文化。理論上,後者更有可能推動自發的可持續商業活動,例如更有效率及負責任供應鏈,而政府可予以支持並從中為未來制訂政策的工作學習及準備。在意大利的經驗可以見證到這個方案的好處,這些措施在本土社會經濟中回饋顯著。即使這些措施未必合適或奏效,政府仍能夠以最少的資源投放獲得本地及地區性經濟的資訊。而且可以通過資訊推廣活動和為不同利益相關方創建合作框架,建立政策的橋頭陣地。這亦讓政府在無可避免的情況到來之前無需要進一步干預市場[9]

除此之外,官僚體制衍生了不少阻礙(如資源、財政、人民及其他因素),使政府難以以更主導的角色去推動中小企可持續發展,而且近來疫情為各種因素添上掣肘,一個較少干擾的方案更為可取。

從一個相對積極的方面來看,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下,政府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採取較少干預的政策有助減少政治層面上的反對聲音。首先,近年市民對氣候變化和普及環境問題上的關注日益增加。再者,最近的疫情亦都彰顯了改善現代的社會經濟問題的必要性。

總結

我們必須認知社會及經濟正在急速變化,而這情況在可預視的將來必然持續。儘管千變萬化的現象為政府及中小企帶來不少的挑戰,但同時亦賜給機會。隨著社會和企業開始重視在追求利潤之上有否履行社會責任,社會上的利益相關方都傾向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就政府而言,這絕對是一個絕佳的機會以與新的方式去實現在環保及社會經濟議題上的政策目標。

當個別政府在干預市場的政策上可能採取截然不同的策略性立場,由相對不干預到積極協調,其個別政策方案的細節取決於政府及利益相關方的反應,以及政策的實際效力而有所不同。然而,核心理念卻應一樣──積極行動以配合(消除阻礙)、賦能(提升及輔助提升能力)、(制訂相應政策支援)及推動(提供策略性指導)中小企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同行以助他們一臂之力。

要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明確的短期和長期目標、脈絡化的政策及制度、頻繁的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政策審議和溝通、定期審查政策的成效、為培養及普及化企業可持續性發展而構建更高層領導而專注的政策及行政架構、及對政策創新抱持開放態度,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制訂政策的工作上著力推動政府與中小企的緊密合作,或許才是一個最重要的創新方案,促進中小企在實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路途上得以乘風破浪。

 


[1] https://www.worldbank.org/en/topic/smefinance

[2] https://ec.europa.eu/regional_policy/en/newsroom/news/2020/11/18-11-2020-panorama-74-funding-smes-in-the-green-and-digital-transition-post-covid-19

[3]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03816/green-finance-taskforce-accelerating-green-finance-report.pdf

[4] https://www.industry.gov.au/regulations-and-standards/climate-active

[5]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5/14/P2020051400202.htm

[6] 智庫例子如 1989年由瑞典政府成立的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

[7] 其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成員國例子:

https://www.oecd.org/environment/outreach/Greening-SMEs-policy-manual-eng.pdf

[8] 意大利和英國在可持續商業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不同方法比較見

Albareda, L., Tencati, A., Lozano, J. M., & Perrini, F. (2006). The government’s role in promoting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taly and UK from the relational state persp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in society.

[9] 政府干預被認為可以有效地鼓勵企業進行有影響力的技術創新, 詳見

Wang, J. (2018). Innovation an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 comparison of Singapore and Hong Kong. Research Policy47(2), 3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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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19/0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