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政府与急变的营商环境
据世界银行报告资料显示,中小型企业贡献了全球九成的商业活动,创造了一半以上的就业岗位[1] , 中小企已经成为建构全球经济及国民经济的主要部份。就如大多数大型企业一样,中小企于实践可持续发展同样面临不少挑战。而根据企业规模和营商环境,企业所面临的障碍差异可以很大。

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及要均衡可持续商业所带来的成果及相关政策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应担当一个更主动的角色,通过制订政策去促进及协调中小企履行社会责任以推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合作,双方步伐一致,企业与政府可以共同应对急速变化的商业环境所带来的挑战。

可以预期的是,政府推行政策时将会面临一连串关于信息、政治和行政方面的障碍。然而,现今的营商环境下企业理念有所转变,企业在追求利润之时亦会优先考虑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有助推动私营市场与政府同行,实现共同目标。

文: Steve Lo

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下的可持续商业

只要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虑置于现今社会经济脉络之中,就不难去理解政府干预私营市场的理由。

广义上,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为其社会经济及环境影响两方面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企业工具泛指开发及从技术性和管理上的创新中获益,从而提升财务及非财务上的表现。

当大型企业拥有丰富的潜在资源以投放于创新工作及实践可持续商业措施,而无需寻求外部支持,中小企却受制限于财政、信息、资源和专业范畴。同时, 市场上亦有推动力令中小企有意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如提升竞争力、业务发展、监管及法规上的要求等。政府正可填补中小企所面对的资源和意识不足的问题,从而辅助及鼓励他们实践可持续的商业活动。

政府干预

从政府角度看,积极支持中小企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存在不少诱因;就如前述,通过广泛地于营商环境下推动可持续发展,政府于环境和社会经济两个范畴上能更有效地实现所制订的政策目标。同时亦可避免立法、监管所需的额外资源和引起的障碍。

政府作为经济体系的规则制订者,在推动中小企甚至大型企业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上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毕竟,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规则、投放公共开支及制订政策去塑造市场条件。因此政府的介入可以被认定为实现政府及中小企的共同利益的众多方式中最合乎效益的。

现行的政府政策及倡议

企业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此部份政府已为推广方案制订了框架也都不足为奇。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经济体系,已经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采取不少措施,尽管这些措施不一定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定政策。

近年,全球经济领域出现了莫大的改变,中小企已在经济版图中占据更多的位置了,政府更应该重新审视及更新现存的方案,配合制订及颁布新政策。

在我们评估不同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制订合适方案,从而担当一个更重要和积极的角色去推动负责任和可持续营商之前,就已制订的方案先稍作审视,再去衡量他们通过推行政策支持中小企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时面对什么样的挑战。

制度和信息

有关政府为推动及协调可持续商业而实行的方案,最广泛可见的例子包括设立法律及行政架构:例如监察员,为中小企提供信息及援助;监管及发放财务奖励;推动中小企与公私营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活动作为一般社会文化的普及化。

监察员为中小企提供结构性援助的例子可见于加拿大的Office of the Canadian Ombudsperson for Responsible Enterprise 和澳洲的Small Business and Family Enterprise Ombudsman。除了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建议外,当地的监察员更担当起中间人之角色,推动中小企相互之间的合作,让他们能够更有效和更大程度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而在英国及欧盟国家,政府为采用更环保和促进社会进步之措施的中小企可以提供包括税收减免、补贴和免息贷款等的财务奖励[2] [3]。澳洲及香港等政府亦已经积极设立包括绿色认证等监管奖励措施 [4] [5]。

其他政府采用的政策包括信息传播和普及化活动;投放公共资源予智库等专门为研究企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组织;深化经济及可持续商业中不同利益相关方(包括非政府机构、中小企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及关系,以及与非政府机构合作倡议可持续商业行为 [6][7]。这类措施有助于塑造一种重视及鼓励中小企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及社会文化,为他们提供正面的支持。

挑战及阻碍

可以想象,政府在推行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时面临的挑战,主要源自极其多样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小企本身的异质性、前述因素所导致对行业、市场和中小企欠缺完整的信息、以及来自官僚体系及政治的阻碍。

有鉴于中小企营商所在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多样性,政府不能够期望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通过单一政策就可收获成功。再者,社会经济环境多变,因此他们也可能无法复制以往由其他政府或自身制订的有效政策。

当制订新政策时, 政府不仅需要投放大量资源,亦需要分配资源在协调国家及地区层面的政策上,同时必须成立专责的政府及非政府部门去执行。如果这些范畴没有得到解决,有可能会造成政策失效及大量浪费公共资源。尽管有些政府已经设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例如美国的小型企业圆桌会议和欧洲的欧洲商业联合会,但在现代经济中多样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依旧难以获得完整的市场信息。因此,政府制订从上而下的政策时难免遇到诸多问题[8]。

更为有效的另一种方案或许是深入中小企、本地小区及非政府组织中,通过教育传达可持续商业活动可以带来的好处和重要性,植根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理论上,后者更有可能推动自发的可持续商业活动,例如更有效率及负责任供应链,而政府可予以支持并从中为未来制订政策的工作学习及准备。在意大利的经验可以见证到这个方案的好处,这些措施在本土社会经济中回馈显著。即使这些措施未必合适或奏效,政府仍能够以最少的资源投放获得本地及地区性经济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信息推广活动和为不同利益相关方创建合作框架,建立政策的桥头阵地。这亦让政府在无可避免的情况到来之前无需要进一步干预市场[9]。

除此之外,官僚体制衍生了不少阻碍(如资源、财政、人民及其他因素),使政府难以以更主导的角色去推动中小企可持续发展,而且近来疫情为各种因素添上掣肘,一个较少干扰的方案更为可取。

从一个相对积极的方面来看,在当前的政治氛围下,政府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采取较少干预的政策有助减少政治层面上的反对声音。首先,近年市民对气候变化和普及环境问题上的关注日益增加。再者,最近的疫情亦都彰显了改善现代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必要性。

总结

我们必须认知社会及经济正在急速变化,而这情况在可预视的将来必然持续。尽管千变万化的现象为政府及中小企带来不少的挑战,但同时亦赐给机会。随着社会和企业开始重视在追求利润之上有否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上的利益相关方都倾向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就政府而言,这绝对是一个绝佳的机会以与新的方式去实现在环保及社会经济议题上的政策目标。

当个别政府在干预市场的政策上可能采取截然不同的策略性立场,由相对不干预到积极协调,其个别政策方案的细节取决于政府及利益相关方的反应,以及政策的实际效力而有所不同。然而,核心理念却应一样──积极行动以配合(消除阻碍)、赋能(提升及辅助提升能力)、促成(制订相应政策支持)及推动(提供策略性指导)中小企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同行以助他们一臂之力。

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明确的短期和长期目标、脉络化的政策及制度、频繁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政策审议和沟通、定期审查政策的成效、为培养及普及化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而构建更高层领导而专注的政策及行政架构、及对政策创新抱持开放态度,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制订政策的工作上着力推动政府与中小企的紧密合作,或许才是一个最重要的创新方案,促进中小企在实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路途上得以乘风破浪。

 


[1] https://www.worldbank.org/en/topic/smefinance

[2] https://ec.europa.eu/regional_policy/en/newsroom/news/2020/11/18-11-2020-panorama-74-funding-smes-in-the-green-and-digital-transition-post-covid-19

[3]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03816/green-finance-taskforce-accelerating-green-finance-report.pdf

[4] https://www.industry.gov.au/regulations-and-standards/climate-active

[5]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5/14/P2020051400202.htm

[6] 智库例子如 1989年由瑞典政府成立的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

[7] 其他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成员国例子:

https://www.oecd.org/environment/outreach/Greening-SMEs-policy-manual-eng.pdf

[8] 意大利和英国在可持续商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方法比较见

Albareda, L., Tencati, A., Lozano, J. M., & Perrini, F. (2006). The government’s role in promoting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taly and UK from the relational state persp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in society.

[9] 政府干预被认为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进行有影响力的技术创新, 详见

Wang, J. (2018). Innovation an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 comparison of Singapore and Hong Kong. Research Policy47(2), 3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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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19/08/2021